关键词: 全国招教
第六章《学生与教师》
人身权 (最基本、最重要、内涵最丰富) | 身心健康权 | 生命健康、人身安全、心理健康 |
人身自由权 | 支配人身和行动自由,不受非法拘禁、搜查和逮捕 | |
人格尊严权 | 受他人尊重、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;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、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| |
隐私权 | 学生有权要求拥有私人的、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、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所知;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,不得随意私拆、毁弃学生的信件、日记等 | |
名誉权和荣誉权 | 学生有权享有关于其道德品质、才干及其他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;不得歪曲、诽谤、诋毁或非法剥夺 | |
受教育权 (最主要) | (1)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,使用教学设施、设备、图书资料; (2)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助学金; (3)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、学位证书; (4)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,对学校、教师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,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; (5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|
义务 | (1)遵守法律、法规; (2)遵守学生行为规范,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; (3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 (4)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|
教师职业性质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一次从法律上确认了教师的社会地位的专业性 |
专业人员;专门职业;促进个体社会化的职业 |
特点 | 内涵 |
复杂性 | 表现在目的全面、任务多样、对象差异、方式多样 |
创造性 | 表现在因材施教、方法更新、内容加工、“教育机智” |
连续性 | 没有严格的交接班时间界限 |
广延性 | 没有严格界定的劳动场所 |
长期性/滞后性 | “十年树木,百年树人” |
间接性/隐含性 | 以学生为中介实现教师劳动的价值 |
示范性 | 言行举止都会成为学生学习的对象 |
主体性 | 教师自身可以成为活生生的教育因素和具有影响力的榜样 |
劳动方式的个体性 | 劳动手段以个体形式进行 |
劳动成果的群体性 | 个体劳动融汇到集体劳动中 |
权利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七条规定,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: (1)进行教育教学活动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。简称教育教学权(最基本的权利); (2)从事科学研究,学术交流,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。简称科学研究权; (3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。简称管理学生权; (4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。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; (5)对学校教育教学、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,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,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。简称民主管理权; (6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。简称进修培训权 |
义务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第八条规定,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 (1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 (2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 (3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 (4)关心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 (5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 (6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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